法制網海口 4與23日電 記者邢東偉 實習生翟小功 通訊員 胡娜 記者今日從海南省高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海南高院通過審理深圳市人初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訴姚詠荷侵犯商標權一案,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不僅要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在審判過程中,還可以考慮依法適當提高侵權人的侵權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藥品領域侵權行為的發生。
  2007年,人初公司取得“人初油”註冊商標,有效期十年。2013年3月14日,海口市龍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人初公司舉報後,查處姚詠荷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人初油濕巾”28盒、“神你油濕巾”27盒,貨值4125元人民幣,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其後,人初公司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姚詠荷銷售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人初油濕巾”,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然而人初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姚詠荷侵權給其造成的損失以及姚詠荷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姚詠荷則辯稱,侵權產品已被工商機關查扣沒收,不存在停止侵權的問題。10萬元的損失無證據支持,且人初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前三年實際使用過涉案註冊商標,因此姚詠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海口市中院一審認為,人初公司系“人初油”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在龍華區工商局行政處理過程中經鑒定為假冒偽劣商品,姚詠荷對侵犯人初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海南省高院認為,人初公司雖未提供姚詠荷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證據,但對其因姚詠荷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提交了維權的律師費發票及交通費證據,共計18372.5元。依據法律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信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根據姚詠荷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結合人初公司的商標聲譽、合理支出等因素綜合考量,終審判令姚詠荷停止侵權,賠償人初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  (原標題:海南高院提高侵權成本遏制知識產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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